始价值,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收取和支付价款的计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交换,收到被拆迁户缴纳的房价款(新房价款与旧房评估价之间的差额),应视同预收款按规定的预计毛利润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与被拆迁户(单位和个人)签定拆迁补偿协议,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不以旧房换新房),可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金额,以及被拆迁户(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或被拆迁户(个人)出具的签字证明材料作为原始凭证进行成本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上述补偿款作为开发产品成本,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十、关于定率征收纳税人的计税问题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其应付未付的3年以上应付账款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其从存在税率差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需要补税的,应还原为税前投资收益,再并入其当期发生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在被投资方已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缴。
二十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计税问题
对劳务派遣公司派出人员到用人单位,在确定计税人数时,以派出人员与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是否签定劳动合同为依据来判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计税人数。 二十二、关于乡镇企业减税问题
对税务机关在检查乡镇企业过程中查增的所得额,不能享受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10%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关于征收方式变更问题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其已不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县级地方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可随时变更为定率征收方式。
二十四、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享受抵免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第7号令)同时废止。对依据原目录执行的抵免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 二十五、关于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台账问题
为加强对分行业纳税人的精细化管理,县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要按行业分类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台账》(格式由各市自定),以准确掌握本地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相关信息。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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