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投资者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 签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签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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