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少年案件在侦查环节的司法方式、方法、羁押环境的改善、司法场景的营造等也都将得到改善与解决。
(二)建立专门的少年刑事检察机构。笔者认为在基层检察院首先建立少年刑事检察科,配强专职少年检察官,同时,市以上检察院,条件具备的可以成立少年案件组,还可以指定兼职少年案件办案人或公诉人,但要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加以规范,并逐渐向建立专门的少年检察机构努力。
(三)建立少年法院。要不要建立少年法院是学界与司法界普遍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少年法院必须解决两个前提:一是要立法有据。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根据需要可设专门的人民法院;另外,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中提到,“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商请有权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这些都为少年法院的建立提供了原则性依据。而现状是,我国在少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没有相对独立的立法,这使得少年法院的机制建设显得太过超前,成了“无源之水、缺源之水”。二是要司法有序。少年法院必须建立在具有中国司法特点、各司法机关的组织与协调的体系中,才能发展起来。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综合性法律,已经指出了司法全方位参与少年保护的大原则,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加强少年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各部门的配套机制,但各部门的职责交叉、混同,缺少科学、有序的衔接,无法组成独立、完善的诉讼组织体系。因此,提出以建立少年法院为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中心环节的观点,应在司法界形成共识,理顺思想与机制,以有序的司法实践,促进少年法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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