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高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2000?3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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