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6〕106号
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中的作用,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承担全面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 具有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本学科研究生课程。
第五条 研究方向稳定,承担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五年内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第一项及第二项至六项中的一项:
(一)主持在研的三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达5万元以上;
(二)在校定权威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在校定重点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三)在二类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学科8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发明专利(前4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
(五)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六)取得二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皖江学者、龙湖学者、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校外聘任的博士生导师可直接认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在研究生处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统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第九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做出鉴定,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对研究生的重修、劝退等意见。
第十二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毕业调查、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写作等,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承担指导责任。
第十三条 做到既教书又育人,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的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因材施教,注重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积极培养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协助导师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工作。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下同)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硕士生导师出国进行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研究或参加
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硕士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当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时,硕士生导师和导师组成员中起重要作用者可以署名。当硕士生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研究成果时,如导师排在第二,在申报成果(硕士生导师考核)时,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统一计算和分配课酬。
第五章 遴选和聘任
第十八条 遴选硕士生导师,要以学科建设和硕士点研究生教育需要为前提,根据各硕士点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硕士生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遴选导师,严格按照硕士生导师条件,每年遴选增补一次。
第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申请硕士生导师的教师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交各学位点导师组,导师组初审后将材料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同票的教师取得硕士生导师推荐资格。
(三)一级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本学科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审议。一级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
情况下召开,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同票的教师取得硕士生导师候选人资格。
(四)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新增硕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票的硕士生导师候选人为新增硕士生导师。
第二十条 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申请人员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申请人员须向有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职称证明。
(三)选聘程序和选聘标准与校内申请人员相同。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导师组组长审批,研究生处备案,确定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导师组每年对在任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每三年对导师考核评估一次。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三年后按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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