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一一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
db一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 D——风管直径; H一一空间净高;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 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 HW——窗口开口的高度; Hq-——最小清晰高度;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烟羽流扩散宽度; Wm——单扇门的宽度;
Z一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Z1一一火焰极限高度;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窗口开口的上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2.2.2 计算风量、风速 g——重力加速度;
Lhigh——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 v——门洞断面风速; V——排烟量;
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 F′——门的总推力;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风管——风管系统工作压力;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 Q——热释放速率;
Qc——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火灾增长时间;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0——环境的绝对温度;
△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2.2.4 计算系数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γ——排烟位置系数;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2.2.5 计算其他符号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 2款的规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1.8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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