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说明:本章名称也可简写为“学校文化”。学校可充分总结提炼本校文化精神,凝炼办学理念,凸现价值追求,形成具有本校鲜明特色的品牌宣言书,后面各章应紧紧围绕该核心价值追求展开表述。本章也可并入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本条内容也可进一步涉及学校的社会使命,强调公益性。)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明确发展定位,分款将发展愿景、发展理念、办学追求、办学目标、中长期发展目标等在本条展开全面而精炼的阐述。)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为 教师发展目标为 (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分款列项提出学生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学生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引下本校所要培养的学生将是怎样的学生;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或《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将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加以体现作为引领。) 第八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为 (说明:学校应依据校情将学校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校风、学校口号、师生誓词等教育信条。)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 (说明:此条款应依据校情选择编写,学校重大纪念日以及校报、校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 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学校可将组织架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说明:学校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教育教学、招收学生、学籍管理、颁发证书、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学校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本条可依据《教育法》第28、29条直接抄录,也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说明:建立和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已成为当前公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更应是民办学校发挥促进教育改革作用的先发优势和重要标杆。学校决策机构的形式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董事会与董事长相对应,理事会与理事长相对应,学校可按实际填写。本样本以董事会为例,以下不再逐条说明。行政管理层是执行机构,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监事会是在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监督机构,体现日常监督、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的特点,负责决策执行中的监督以及对学校财务的检查。规模小、教职工少的
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可设1-2名监事。本条第二款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学校章程应予写明。为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自主性,建议最好以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非中国内地居民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学校申请举办之初的章程应明确“首届董事会成员是 ,董事长为 ,首届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届后修订学校章程,不再列具人名。)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 (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推选董事和监事;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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