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投融资环境和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十三)实行最宽限度市场准入政策。实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政策,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和行业,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条件适当放宽,对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支持政策,各类投资主体在获得政府财政支持上享受同等待遇。除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外,凡我省制定的涉及行业、领域的财政支持性政策措施,包括省、市县政府建立的各类政府性鼓励政策、产业引导基金、企业发展资金、奖励措施等一律适用于民间投资,政府性资金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对民间资本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由以民间投资为主承担的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并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五)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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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民间资本投资营利性项目应当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的形式参与公平竞争获得建设用地;对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的项目,可按照规定依法以划拨形式供应土地。尽快研究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质项目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办法,支持民间投资进入教育、医疗、文化、公用事业、养老服务和福利事业等领域。? (二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以及通过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民族自治县政府对本县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民营企业涉及的费用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强迫企业一次性缴纳;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严禁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价格扶持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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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有关企业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民间投资的合理回报问题。加快推进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价格与收费改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落实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并轨的价格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
(二十八)实施统一、公平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平等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确保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二十九)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省和市、县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和相关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质押、收费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三十)增强政府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责任。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和市、县政府定期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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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等决定,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检查计划,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得随意向民营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严厉打击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和经营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三十一)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统计部门要将民间投资的统计列入专项业务工作,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状况。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在搞好服务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指导和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各市县、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民间投资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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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实际和本地区、本部门的新问题,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尽快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对我省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要总结经验,完善规则和程序,方便操作,进一步加大实施和落实力度。对在实际工作中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并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对一些向民间投资开放空间较大的领域,特别是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城市公用事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意见要求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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