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的从业单位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等级的从业单位,应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质所有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复核,复核结论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水利厅将建议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资质。
第三十七条 在省水利厅建立信用档案且信用等级在C级以上,信用等级应用期内履约考核无“差”等次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可以为其办理出省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建设全过程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四十条 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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