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