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监测和管理。联网机构负责金融网在本单位的日常接入、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联网机构的网络接入配臵参数(如IP地址等)由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统一管理、分配。若联网机构需对相关参数进行更换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相关配臵参数。
第十八条 联网机构用于接入金融网的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前臵机、网络终端加密机、多方数据交换服务器等)需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直接连接,不得挪作它用或与其它系统混用,所有相关设备需统一放臵在各单位的中心机房内,并保证7×24小时开机运行。
第十九条 联网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单位金融网相关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联网机构的网络故障,联网机构应进行本地网络检测,及时排除故障。需要人民银行配合的,联网机构需完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城市金融网故障维修单》(附件二),盖章后传真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由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具体负责金融网网络故障的排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于联网机构端网络系统故障导致业务系统中断,须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并在排除故障后,完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城市金融网网络事件报告》(附件三)并以书面形式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故障在两小时以上的,按应急预案规范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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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六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网机构要求变更所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时,应报人民银行相关业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联网机构进行计划内维护时,应按以下要求提前报备或报批:
(一) 如果预计对其他联网机构无任何影响,可以自行安排,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报备。
(二) 如果预计需要人民银行配合相关工作但不会影响业务系统运行,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民银行。
(三) 如果预计会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应书面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
(四) 业务系统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结合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联网机构调整接入地点、接入方式、通信线路带宽、IP地址、路由策略等事项,应报人民银行核准。
第二十五条 联网机构不再具有入网需求或拒绝使用金融业机构编码以及发生资质过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应向人民银行书面申请退出金融网。
第二十六条 联网机构具有上述变更要求时,应完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城市金融网联网机构网络变更单》(附件四),并以书面形式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科技处负责处理具体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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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要求联网机构配合进行网络变更时,应提前与联网机构沟通。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联网机构有义务按照本办法要求建设、使用或管理金融城域网,因违反要求而导致的金融城域网遭受来自联网机构内部或公众互联网的网络攻击,或者导致人民银行及其他联网机构业务系统异常,将追究联网机构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联网机构有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后,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暂停接入金融网;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网络服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接入金融网进行信息交换的计算机设备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连接。
(二) 使用带有黑客入侵性质的软件在网络上扫描其他联网计算机,使用带有黑客性质的软件在网络中攻击、破坏其他联网计算机。
(三) 制作、发布、传播计算机病毒。
(四) 传播任何反动、黄色、迷信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 (五) 传送与工作无关的大容量数据。
(六) 擅自更改金融网网络配臵,导致金融网不能正常稳定运行;
(七) 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代理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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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机构接入金融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人民银行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批评,同时视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暂停网络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2】21号印发)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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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人民银行 城市金融网接入申请单
单位名称 IT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电子信箱 信息安全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主用线路信息 线路类型 : □ 电信SDH □ 电信MSTP 线路带宽 : 线路编号 : 人行端时隙: 备用线路信息 线路类型 : □ 联通SDH □ 联通MSTP 线路带宽 : 线路编号 : 人行端时隙: 接入设备信息 路由设备型号 : 网络加密设备型号 : 负责人: 单位签章: 日 期: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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