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优先从成本中据实列支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电力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用于保证工程建设过程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应按规定规范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列入计划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若需取消或延期,必须由责任部门提前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新入单位的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应当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
(三)用电检查、装换表、业扩报装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1个月的跟班实习;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其岗位需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变电站运维人员、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推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等级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七)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发生或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对造成人员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的定期考试:
(一)省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律法规考试;
(二)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运检、营销、农电、建设、调控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
(三)地市供电企业对所属的县供电企业负责人,地市公司级单位和县公司级单位对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四)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每年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调考,并对抽考、调考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八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员工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员工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和其岗位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依托培训中心建立安全教育实训基地,完善安全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编写员工安全应知应会读本,建立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片,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与手段,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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