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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㈢ 防水混凝土
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1、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制作。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㈣ 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混凝土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的制作试块组数。 ㈤ 粉煤灰混凝土
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应以坍落度、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检验,每班至少应测定两次,其测定值允许偏差应为±20mm。
对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㈥ 试件制作要求
试模应符合《混凝土试模》(JG3019)中技术要求的规定。应定期对试模进行自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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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周期宜为三个月。
1、在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以脱模剂。
2、试件用振动台成型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装料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振动台应符合《混凝土试验室用振动台》(JG/T3020)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插捣用的钢制捣棒应为:长600mm,直径16mm,端部磨圆。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插捣底层时,捣捧应达到试模底面;插捣上层时,捣棒应穿入下层深度约为20~30mm。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时垂直,不得倾斜,并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入数次。每层的插捣次数应根据试件的截面而定,一般为每100cm2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5、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5度环境中静一昼夜至二昼,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2)度、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度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距应为10~20mm,并应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㈦ 混凝土试件的见证送样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送样人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人(有见证人员证书)一起陪同送样。委托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上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如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捣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三、处理程序
根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规定:
1、对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并及时处理。
2、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3、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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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混凝土外加剂 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气和引气剂共9种混凝土外加剂。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5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封密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胀剂
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Kg。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用作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年产量500t以上的,每50t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同批的产品必须是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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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一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与仲裁。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的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作为一批。
每一批应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分混均。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成两等份,一份按《喷射混凝土速凝剂》(JC477—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七、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让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八、处理程序
1、交货时外加剂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外加剂同编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本章第二节进行,取样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3、买方可先对试样按标准规定的匀质性项目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例如:固体含量或含水量、密度、细度、氯离子含量和水泥净浆流动度等。若超过标准规定值时,用户即可与销售商联系,办理退货。若砂浆、混凝土性能试验结果得出,按判定规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则不准用于建筑工程中。
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促裁检验。
4、以外加剂厂同编号外加剂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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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同编号外加剂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半年;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半年。
在半年内,买方对外加剂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 建筑砂浆 取样方法 一、砌体工程砂浆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体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沙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三、预拌砂浆
根据《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C/TJ08—502—2000),预拌砂浆试块取样按以下规定:
1、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3、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砌体砂浆取样频率按砌体工程砂浆第2条执行,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第1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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