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会和注册地证监局。
6、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机构、基础资产服务机构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管理人违反计划说明书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报告。
7、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加强对受益凭证挂牌转让、登记结算和计划的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遇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管理人、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证券业协会应当根据《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制止证券公司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运作情况跟踪记录。
8、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要求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机构、基础资产服务机构以及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就有关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2)对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3)对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七、试点原则与要求
为稳妥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严格限定证券公司的试点范围,仅允许已通过创新试点评审、并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能够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显著影响的项目,如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能源、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技术成果产业化等领域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