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范围的厘定
摘 要:行政问责主体从属于问责主体,在行政问责程序中有启动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功能。行政问责主体即同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为并列关系,同属于问责主体集合内的一个元素。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之间的联系,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之间的不同,以及问责主体多元化概念的明晰,都有探讨并界定的必要性。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厘清同体问责主体及其与异体问责主体的关系,以期有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问责制;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主体;同体问责;异体问责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061-02
一、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 (一)问责制含义的阐释
我国学者邹健在《问责制概念及特征的探讨》中对问责制的定义“所谓问责制,就是关于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分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1]。
王宏伟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中概括问责制含义为“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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