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饭店就餐时被罪犯的爆炸物致伤饭店是否负民事赔偿责
任
王天鸿
1999年10月的一个傍晚,珠海某餐厅发生爆炸,给到此就餐的李某一家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亡。该爆炸是一名罪犯蓄意伤害某医生,将自制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该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酒带入餐厅消费,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引起的爆炸。李某遂向法院起诉,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该餐厅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人民币40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李某一家伤亡完全是因为该餐厅自身以外的原因引起,即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餐厅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餐厅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及安全的义务,但对顾客自带的酒则不负该法定义务,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本案中餐厅已经尽了它在当时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对李某一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李某应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在一、二审中既主张餐厅侵权,又主张餐厅违约,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没有做出明确的选择,法院只能在全面审理后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给予确定处理。二审法院在分析了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的损害结果并非餐厅侵权或违约所致,因而不能以侵权或违约的法律事由而判令餐厅给予赔偿。但餐厅的营业行为与本案爆炸事
件的发生有客观事实结果的联系。虽然餐厅在爆炸事件中也同遭不幸,但上诉人李某一家无过错遭害,受到的是肉体、精神的严重创伤以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比餐厅受到的损害结果更为严重。因此,根据李某一家的经济状况,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遂判决由餐厅补偿李某3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爆炸这个意外事件发生后,顾客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二审法院在查清餐厅既没侵权又没违约的情况下,仍判决餐厅补偿李某30万元,这就涉及到一个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较少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通行的一项归责原则,其含义是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理念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旨在使意外不幸事件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发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认了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归责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实际情况”是指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实际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确定公平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而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则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平的理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要按照公平理念来衡量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确定责任,使责任的承担符合公平正
义的要求。公平责任原则也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的裁决可以说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今后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经济法案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