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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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地域化等特点。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克服了传统商务生产者与客户之间消息渠道不畅、中间环节浪费的弊端,但与此同时,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珠,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如果不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会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本文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1.关于电子商务
1.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即运用现代化通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其目的是通过降低社会经营成本、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实际上,迄今为止,电子商务还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也称作电子交易,它的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包括电子交易在内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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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进行的全部商业活动,如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等等,也称作电子商业;同时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并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开拓出更广阔的应用空间。
1.2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2.1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高科技性
电子商务就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换信息从而达成交易的过程。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源于其依赖的技术基础网络的虚拟性。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交易,买卖双方从样品查看、交易磋商、确认订单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购物者和销售者没有面对面的交流,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同时电子商务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计算机处理为表征的一种以数字化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又表现出信息技术高科技的特点。
1.2.2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
因特网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与全球性,交易的内容广泛,交易可能发生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和任何人之间。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时间和空间分离程度大大加剧,匿名、虚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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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出现,大大加快了商品交易的进程。
1.2.3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电子商务实现了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化,使信息能在短时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方便。同时由于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无需中介者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互联网使买卖双方即时沟通供需信息,使无库存生产和无库存销售成为可能,从而使库存成本降为零;这就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另外,电子商务还具有协作性、集成性、系统性、动态关联性等特点。
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拥有更多的优势。电子商务利用广泛普及的计算机网络,使人们能以方便简捷的方式完成繁杂的商务活动,并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也为不同规模的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市场机遇。但与此同时,传统商务中经营者欺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在电子商务中也更容易出现。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的特点,因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其特殊性。
1.3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表明,自1997年开始,我国因特网用户直线上升。到2009年6月30日,国内共有因特网用户3.38亿,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域名达530万个之多。因特网的迅速扩展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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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必然走向世界,同时也面临着世界电子商务强手的严峻挑战。互连网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跨地域性,能够有效地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障碍,这对促进每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经济、技术、资金、信息等的交流将起到革命性的作用。因此,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将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和完善逐步走向世界。电子商务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好国外各种资源是一个难得的有利时机。同时,国外电子商务企业将努力开拓中国市场,促使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将来成为世界上顶级的经济大国,电子商务必将是其中最重要的功臣。 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予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可以概况为以下几点:(1)信息知情权;(2)消费安全权;(3)消费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还依法享有结社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等权利。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严峻考验。目前损害消费者基本权益的问题和成因主要是:
2.1知情权问题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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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然而多数电子商务是一种远程销售,消费者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网上银行结算,这使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原本就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威胁,无法掌握商品的真实可靠信息,对商品的实际的质量情况和商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以及商品的缺陷无法得知。在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2.1.1商品信息不完整或不够准确
由于消费者只能通过供应商的宣传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部分经营者在网上展示商品时,经常的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的表述不完整或不够详尽准确的信息。有意无意遗漏对商品的销售不利的信息,如产品产地、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
2.1.2虚假信息
在网络交易中,地位的不平等和信息的不对称为经营者发布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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