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专项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专项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专项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的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用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填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省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另行通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财政。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