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3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臵的调整)及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作为承包人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提出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臵的调整)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造成承包人费用的增减,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取该部分费用,但工程累计30日以内的停、窝工损失费不予签订。
4.2.4采用定额计价的特别约定:
4.2.4.1涉及承包人承包工程相关的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施工围墙、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按发包人统一标准进行施工(涉及发包人标志、宣传推广的精装饰装修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4.2发包人原因以外造成的各种窝、停工及设备设施闲臵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发生时承包人自行调剂,不予签订。
4.2.5零星签订部分:
4.2.5.1零星签订计时工按 40元/工日单价包干计取(包干价的税金、定额管理费另计)。
4.2.5.2零星签订挖掘机(斗容量≥ 1M3)台班按280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推土机(320型)台班按250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压路机(不低于140型)台班按150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以上包干价的税金、定额测定费另计。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5.1 发包人
5.1.1提供平基土石方开挖图、已施工完成 桩基平面图、地下管网图、地形图及地质剖面图。
5.1.2负责现场管网的改道和迁建。
5.1.3委托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工程计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和管理。
5.1.4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红线内总接口,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
5.2 承包人
5.2.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规定,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5.2.2进场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得到发包人批准后,严格按进度计划执行,并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2.3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无需硬化的部分)修建和维护,承包范围工程所需的临时水、电、管线的修建和安装、维护,负责施工场地内积水的排除,并承担所有费用。
工地为一单行道,为保证交通安全,施工方必须派专人进行交通组织,以及该道路的维护和保洁工作。
5.2.4负责承包范围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环境清扫工作以及施工车辆行驶路段的道路维护。
5.2.5负责协调和处理好因爆破或施工产生的对周边居民、环境及原有建筑的影响问题,及时办理挖、运、路政、爆破、弃渣等平基土石方所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5.2.6施工、爆破、运输中的交通、噪音、环卫、粉尘、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违反受罚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5.2.7承包人在平基施工过程中,如遇房屋建筑相邻同时进行的情况,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土石方平基施工不对房屋建筑结构产生实质影响,也不影响房屋施工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对周边原有建筑物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若对周边建筑造成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
5.2.8必须按照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标准和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否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
5.2.9服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按照委托内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5.2.10严格执行 。 5.2.11严格执行 。
5.2.12加强施工现场内管网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 ,若造成损坏,概由承包人负责。
5.2.13承包人必须履行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工程、现场的管理责任、协调责任、配合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责任。
5.2.14接受发包人临时指派的其它施工任务。 六、发包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6.1 发包人委派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6.2 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具体负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包括参与收方计量、签证事实依据、方案审查等)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等。
6.3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
6.4 发包人委派: 为现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职权,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
6.5 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 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
工程技术负责人 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在工作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
6.6 上述人员若有变动,须以单位书面通知告知其它两方。 七、工程变更的确定:
7.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做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完成相应工作,否则,视承包人完工工程不符合要求。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涉及每次每项工程费用增加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不涉及工程费用增加的,则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7.2 所有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按照内部流程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八、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8.1 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条件:
8.1.1由各方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及时、内容清晰、规范、无涂改的资料原件为有效依据;
8.1.2结算资料须加盖公章的分为:合同变更、结算汇总表、双方公司层面召开的涉及结算方面的会议纪要须双方公司公章;其余一般过程事实资料加盖双方项目部公章即为有效。
8.1.3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8.2 有效工程结算依据等签字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8.2.1原始地貌方格网图、平基施工图及竣工图需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8.2.2工程挖方量、填方量根据双方共同测定签认的原始地貌标高方格网图及坐标图、平基施工图及竣工图符合要求的变更签证等为依据,按 计算本工程土石方挖方理和填方量。
8.2.3生活垃圾开挖完成后,即时进行收方确认。
8.2.4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以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交承包人签收为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发包人规定流程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均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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