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发后,对加强我省的房地产资质管理和规范审批程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经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并充分征求各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开发企业的意见,现予以印发。望各市严格按照新资质标准进行审批,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发证备案表 4.暂定资质开发企业核定四级情况备案表 5.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延期情况备案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案表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及《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制定本指南。
一、各级别资质条件
(一)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一级资质计算满5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一级资质的,近3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一级资质的,近3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10月-2008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晋升一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一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须达到规定标准的90%,其余10%可用投资额来折抵竣工量。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一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一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晋升一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一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90%,其余10%可用投资额来折抵施工量。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8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12人,其中建筑、结构类8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二)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二级资质计算满3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二级资质的,近3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二级资质的,近3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10月-2008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晋升二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二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二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二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二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晋升二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二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二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6人,其中:建筑、结构类4人,财务类1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9人,其中:建筑、结构类6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三)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三级资质计算满2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三级资质的,业绩认定时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即为2005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三级资质的,业绩认定时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即为2005年10月-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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