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作了重大的合理修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
(三)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行为
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应遵守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一些特殊问题单独做了规定。
1.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第10条(一)款),有利于遏制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者在施工过程中以设计变更为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大量超“概’’的行为。
2.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第14条(二)2款)。体现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监管,但其审查行为仍受本办法的规定约束。
3.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执行本办法,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部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须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第25条、第27条)。地方的特殊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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