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九)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管理规定,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者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险评估,不执行有关决策、计划、审批程序,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建设、技术引进及改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该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者无法使用的;
— 11 —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的;
(五)在工程项目结算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六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进行虚假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参与招标的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司
— 12 —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招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第三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违章操作、违章施工、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公司或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物被侵吞、挪用、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的;
(四)未取得有关资质、权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五)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六)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七)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篡改统计资料的;
(八)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奖励的。
第三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中,有
— 13 —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导致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导致发生环境破坏、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三)违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四)在组织生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致使损失扩大的;
(六)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七)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八)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指使他人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九条 在营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服务,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
(二)违反规定或者未经审批擅自经销,或者未作市场调查
— 14 —
和详细论证而盲目经销的;
(三)在产品销售中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擅自定价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五)对应收账款不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不及时追索或者不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第四十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不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六)违反规定购入物资,造成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者签订虚假合同的; (二)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下,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
— 15 —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