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次 项目 合并分立当年可弥盈利额或亏企业转入年度 补的所得损额 可弥补亏额 损额 3 4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5 * * * * * 6 * * * * 7 * * * 8 * * 1 2 3 4 5 6 7
1 2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本年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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