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司法文书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一、 司法文书的概念: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民事等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两点要注意:1.其制作的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2.公证、仲裁文书不属于司法文书。
什么叫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什么叫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二、司法文书的特点
1.内容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
2.形式的程式化。主要体现在结构布局的固定性方面。大部分司法文书都可以划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大板块,每一板块又包含着不同的固定构件。
3、语言要求通俗,文字要求解释单一,不允许产生歧义。
4.效力的稳定性。一经宣布,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变更或撤销的。一旦生效,便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认可,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三、司法文书的分类
1.依制作主体分。主要包括公安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和狱政文书。
2.按文体分。有报告类文书、起诉类文书、意见类文书、决定类文书、
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调解书类、通知书类、文告类、命令类、笔录类。 3.依案件性质分类。主要有刑事类、民事类(含经济类)、行政类司法文书。 4.依依文书形式分类。包括书写式、填充式、笔录式三大类。
四、法侓文书的形成:中国古代法侓文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其中对形成起主要作用的是唐、宋和明、清这几个朝代。
五、制作法侓文书的基本要求;
(一)态度认真,主旨明确。主旨是指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是文书的灵魂并统领全文,制作文书必须有明确的主旨,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侓为准绳”的原则去分析材料,才能形成主旨。
(二)选材恰当,客观真实。 1、选择材料要围绕主旨进行; 2、选择材料要绝对真实; 3、选择材料要有针对性; 4、选择材料要注意取舍。 (三)语言规范,结构完整。 1、使用术语规范;
2、格式规范
3、讲究修辞,用词恰当。修辞是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技巧,
公安文书
一、概念: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二、类别:
第一类受理案件文书:立案报告、报案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等。
第二类侦查措施文书:通缉令、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各种鉴定结论。 第三类预审文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亲笔供词、亲笔证词
第四类强制措施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拘留证、拘传证、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提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等。 第五类侦查终结(预审终结或结案)文书:破案报告、预审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三、特点
公安文书除了具有司法文书的共性外,它还明显地表现为下列个性:
1.初创性。公安文书是对刑诉活动最初阶段的记录,没有公安文书就难以产生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因而公安文书处于诉讼程序上的起步期,必须慎对待。 2.非公开性。绝大多数公安文书是供司法机关内部使用的,不对外公开、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这一点和检察文书、审判文书相比尤其突出。检察文书中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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