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C 2、ABCD 3、ABC 4、C 5、A 6、A 7、A C 8、AD 9、ABCD 10、ABCD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抚恤金。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死亡赔偿金的额度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这还有待实践中的总结探索然后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加以完善。
2、制约预防功能: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的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
3、权力救济功能:指当功名、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4、立法赔偿:即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的赔偿。
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英美两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国家与私人在同样的情形下以同样的方式负同等的责任,也即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原则完全一样,不承认国家赔偿的特殊性; 二是国家赔偿实行主观过错责任;
三是国家责任豁免的范围仍然很大,国家赔偿有许多列外;
四是国家赔偿对条件虽然严格,但赔偿金额往往很大,与法国国家赔偿面广,但数额一般不大的做法形成了对比。
2、各国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大致有哪些?
一是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放应具有惩罚性。 二是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之际损失。
三是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做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成充分的弥补。 3、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一是金钱赔偿;二是恢复原状;三是返还财产。 4、国外赔偿费用支出管理方式有哪些? 一、中央政府统筹列赔偿预算。
二、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各自就本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三、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与赔偿义务机关相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赔偿经费一般由各个政府机关自行担负,如超过某一确定数额才由国家承担。 四、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四、案例分析(13分)
2001年4月18日上午,汪某、储某在省道上设摊卖早点,被上班路经此地的某城建监察大队执法队员发现,让他们打扫卫生完毕后立即离开。当该执法队员换上制服再次出现时,汪某、储某还未离去,该执法队员当即表示要对其进行处理,汪某、储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这时,恰好有一辆垃圾清运车(带有刮板开启液压装置的特种车辆)开了过来,该执法队员示意车停下,并叫随车清运工将汪、储卖早点所用器具及卖剩食物等装进清运垃圾车后部的车兜销毁。当清运工将汪某、储某做饼用的案板装进垃圾清运车时,汪、储就从垃圾车里将案板抢了回来。就在汪、储抢案板之际,该执法队员又将他们卖早点所用的三轮车掀翻在地。于是,清运工将洒在地上的锅盖、油壶及饼等物扔进车兜,汪、储不顾一切将手伸进垃圾车车兜,想捡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其中储某在捡锅盖时,右手臂被早已启动的垃圾清运车刮板夹住,后经医生诊断为: \右肱骨干骨折伴桡神经损伤\。储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近4000元。5月21日,汪某、储某不服,依法向该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四万余元。
1、执法队员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执法?
2、储某手臂被压受伤,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医药费、误工费该不该赔? 案例分析基本要点:
1、本案是典型的不文明执法案例,该执法队员违法执法毫无疑问。
2、储某手臂被压受伤,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原因:第一,本案中执法队员直接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侵犯的是财产权,则应对受害人进行财产赔偿,若侵犯的是人身权,造成其身体伤害的,则应对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而本案中执法队员指使非执法人员任意销毁被执法人的财物,并没有唆使非执法人员用垃圾清运车的刮板去压被执法人,即侵害的是其财产权,并非其人身权,若要赔也仅是对损害财产的赔偿。第二,储某手臂被压与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确,若没有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即指使非执法人员将汪某、储某卖早点用的器具及食物用垃圾清运车装走销毁,也不会发生汪某、储某捡回自己的财物的事,更不会发生储某手臂被压的一幕,但并不是说,只要是执法队员违法执法,就必然会导致储某手臂被压的结果,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对执法队员违法执法造成的后果,被执法者可以寻求多种救济途径得以解决,如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对被损害的财物提起国家赔偿。而本案中汪某、储某通过自己捡回财物来阻碍执法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也理应由自己承担。第三,由于被执法者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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