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管理制度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必须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后及时修改补充,使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达到提升管理、节能降耗的目的。
2、对于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配备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测量表,还应配备电能表和功率因数表。
3、燃煤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宜经常或长时间低于额定负荷的80%,燃油、燃气锅炉的运行负荷不宜经常或长时间低于额定负荷的60%。 4、实测水泵(风机)运行效率与机组额定效率比值大于0.85,则机组运行经济。
5、电动机运行效率考核合格指标为75%。
6、按利用能源的种类分,用能设备分为用电设备、用热设备、太阳能设备等。
7、按设备的用途分,用能设备分为供热设备、蒸煮设备、供配电设备等。
8、测试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不列为节能监测的直接测试控制指标而列为节能监测的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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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管制度 一、掌握重点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编制
1、基本要求:全面、真实、客观、及时上报
2、填报主体:综合能耗1万tce以上用能单位;或指定的5000tce以上不满1万tce的用能单位。
3、填报内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4、报送时间: 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情况报告报送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5、人员要求:填报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节能知识和电脑操作技能、了解本单位的能源消耗种类、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用能设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要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计量统计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按规定配备并定期检定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完整构建内部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7、《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系统 1、国家填报系统(12张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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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填报系统(16张报表)
在国家12张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4张表格,使用能单位的信息更全面,是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和考核的需要。 3、填写需要注意的问题:
▲报表2和表2-1需注意:各种能源采用折标系数必须填写;只要是消费使用的能源都应该填报;分清用于原材料和加工转换的区别;加工转换投入合计≤工业生产消费。
▲报表3需注意:用能单位期内输出数值的填报;正、负数的填写;数据的平衡关系。
▲报表4需注意:子项和母项值的计量单位与数据的一致性。 ▲报表4-1需注意:产量的填报;产品的能耗分摊方式;防止重复填报。
▲报表5需注意:对每一项能耗变化原因做具体的说明;说明应合理。
▲报表6需注意:节能量计算采用环比法;不要漏填以前年度的节能量和节能目标;注意节能目标值也应为环比法节能量,若不是,则应转为环比节能量。
▲报表7需注意:简要说明必须填写,是对自评得分的原因分析;评价得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报表8需注意:设备概况的填写;设备运行状况的填写。 ▲报表8-1需注意:计量器具计量几种能源就填写几次;避免遗漏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计量器具。
▲报表8-2需注意:该表应填报参加外部机构节能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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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9需注意: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填报;表中有两项比例数要求填报百分数。
▲报表10需注意:改造措施应简要介绍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方法以及其优点、影响等。
▲报表11需注意:新增项目的条件与报表10所填项目要求一致;删除项目要写明原因;注意与上年度表10的对应关系。
▲报表12需注意:填报的项目为“当年”的,而非“规划期”内的。
(一)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
1、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重点高耗能行业(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项目;项目的年综合耗能量在3000tce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交通类项目中的水运、民航等项目; 建筑类中建筑面积2万平房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10万㎡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低耗能行业(机械、电子、食品、高新技术、第三产业等)项目;或项目的年综合耗能量在3000tce以下的项目;建筑类中建筑面积在2万m以下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10万m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
3、填报节能备案登记表的项目:(1)能源消耗量极少,不需要进行合理用能评价的项目,填报节能备案登记表
(2)凡是出具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填报节能备案登记表的项目无须进行节能审查。
4、山东省规定: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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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tce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有关法律规定
1、《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不得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3、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节 能耗限额制度
(一)能耗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
(1)国家能耗限额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要求:能耗限额限定值指标、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 ▲推荐性要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指标。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能耗限额标准。
(3)对于国家未制定能耗限额标准或严于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地方发布的能耗限额标准。反之,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 (二)能耗限额制度的实施 1、能耗限额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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