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为便于上下沟通,综合协调各项工作,公司建立例会制度。例会分周例会和月例会,周例会在每周一点名时进行,月例会在每月月末召开,安全例会一同进行。
2、例会由董事长主持,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对上周期的工作汇报和下周期工作计划,提出问题和建议。各分管经理安排布置本周期内的重要工作。
3、例会中董事长、分管经理对有关工作进行点评,对下阶段工作进行布置,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4、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计划或工作任务的,有关责任人要在例会上说明原因,第二周期内仍未完成无特殊情况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5、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均须按时参加例会,无故不得缺席。遇有重大事项公司可随时召集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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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安全巡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对照检查执行情况; 二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1、定期检查:
公司对规模以上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使用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3、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经常性检查:公司安全职能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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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三、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好事故隐患记录,落实专人限期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部,公司安全部将组织进行复查,并一管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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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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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 用人单位
第八条 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 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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