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湖南省农委、省财政厅《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湘农联〔2015〕40号)精神,今年始,方案一定三年,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业从业者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实现“操作更规范、办理更便捷、资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的目标。实施中,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茶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
二、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补贴资金为中央专项资金,按照申请录入顺序排队,先购先补,在我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原则上全部敞开补贴,实行普惠制。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根据省农机局发布的《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20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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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南》确定我县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2015—2017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小类75个品目机具。为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降低补贴实施的监管难度,单机测算补贴额低于300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收割机和茶叶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县所有农民水稻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机具购置补贴需求,满足全县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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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按《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2015—2017年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南》执行。
四、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对超过限制台数,确有必要的由县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局审定。
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和补贴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将注册信息表抄送经营门店所在地县农机局和省农机局。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设定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并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向确定的经销商出具授权销售产品及其质量承诺书,并将授权经销商的信息文件和承诺书报省农机局并录入补贴信息系统。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机具供货信息准确录入补贴信息系统。按照“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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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自己确定的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农机局对辖区内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到县农机局、乡镇农机站“补贴受理点”或补贴机具经销商处申领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补贴额在省补贴方案规定限额内的,可直接打印《申请表》;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总金额超过限额的,须按县补贴方案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再打印《申请表》。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后3日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申请补贴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登陆补贴信息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2、申办补贴。申请补贴人在购机后15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人栏和承诺人栏签字盖章)、购机发票原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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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农机站“补贴受理点”申请办理补贴手续。乡镇“补贴受理点”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流程告知书》,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违规补贴风险提示,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周至少一次)登录补贴系统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在申请补贴对象所在村的村部或乡镇政府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农机、财政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统计汇总上报、补贴审批及申请结算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4、机具核实。“补贴受理点”受理申请后15日内,由核查人员核实所购机具,各乡镇农机站长为主核查员,村委会主干为核查员。核查人员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核查补贴机具铭牌上标明的参数是否达到省里补贴信息系统公布的一览表中参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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