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
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 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 通信设施保护。《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 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摘要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1)《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四)。。。(略)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
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
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
文件号:铁运【2008】184号 发文时间:2008年9月28日 相关摘要:
4.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内,应统一安装在预设的通信设备室内。泄露同轴电缆的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及间距,应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下的安全防护要求。单挑泄露同轴电缆敷设长度大于1000m的,还应装设直流隔断装置;
5.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外时,应设置在线路两侧绿化带外方。天线杆塔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杆(塔)高加3100mm。设置在铁路车站的,安装位置和设施外观还应符合铁路车站的景观设计要求。
6. 利用铁路通信光电线槽、管孔搭建通信线路的,必须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光电缆。需穿越轨道时,可利用铁路沿线预留的电缆槽、管孔条件;无预留槽、孔条件的,必须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可就近利用桥、涵穿越轨道。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 (中央法规)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2日 (地方法规)
第十二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5、电力设施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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