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1) 不设提前竣工奖。
(2) 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9.6.2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设误期赔偿费。
(2)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元。
9.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
9.7.1 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条的方式。 (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3)可调价格。
9.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9.7.2款第(1)项至第(13)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9.1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9.10.1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0条。 (2)按下列方法:
a)工程量按照9.3.1条规定计算。
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
c)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
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 )%时,增加( )%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d)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
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e)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f)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8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 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
g)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h)价款调整以( )为时间单元。 (3)其他调整方法: 9.12 支付事项
9.12.2 利率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两倍利率。 (3) 利率为:( )。 9.13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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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9.13.1 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 9.1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9.13.4 预付款抵扣办法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期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
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
(2) 抵扣办法为:
9.1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9.14.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的约定
(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按规定计取。
9.14.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4.2款的规定。 (2) 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为: 9.15 进度款
9.15.1 支付期间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以月为单位。 (2)以季度为单位。
(3)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9.1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 )元。 9.1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9.1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17.2款至9.17.7款的规定办理。 (2) 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9.18 质量保证金
9.1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方式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8.2款的规定。
2) 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
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2) 其他扣留方式:
材料与设备
1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0.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10.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0.2.7 (1)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
10.3 样品
10.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验收和工程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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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11.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1.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1.4 工程试车
11.4.1 工程试车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需要试车。
(2) 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11.4.5 联动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11.7 竣工退场
11.7.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缺陷责任与保修
12.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2 质量保修
12.2.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违约
13.1 发包人违约
13.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1.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13.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9.9.2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删减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3.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3.1.1款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2 承包人违约
13.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13.2.1款第(1)至(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13.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3.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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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可抗力
14.1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 条的规定。
(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 日最高日最低空气相日降水风速 地震烈项目 气温气温对湿度量(mm) (m/s) 度(度) (℃) (℃) (%) 数值 (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 保险
15.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5.3 其他保险
(1)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2)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5.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
16.1 合同争议 16.1.4 争议评审
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的约定:按以下第 条。 (1)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 (2)不同意提交争议评审小组确定 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2)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3)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4)其他事项的约定:
16.1.5 调解机构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6.1.5款的规定。 (2)调解机构为:
16.1.6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条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7.2 保密要求
17.2.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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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本工程所用技术规范必须采用最新版本,设计图纸与规范有冲突者,以较严格者为准。详见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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