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副高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副教授岗位(以下简称副高六级) (1)在一个聘期内,副高六级岗位至少应完成下列两项科研工作: ①主持并完成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或参加并完成国家级项目前5位;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项目前3位。
②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北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要求发表本学科领域三类期刊及以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达到相应层次的计算在内),选择教学型副高六级不作三类期刊要求;
(2)选择教学型副高六级副教授每成功申报一项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可以抵扣一篇三类期刊和一篇北大核心期刊要求。主持教学工作合格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材料整理工作(含申报未成功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可以折抵一篇三类期刊要求。
(3)在一个聘期内如果不能完成上述指标的,可以按其它科研工作量进行抵扣,科研工作量的抵扣应按未完成部分工作量上浮20%。
(4)副高六级副教授“双肩挑”人员、相应职级系部正副主任比照副高七级教学科研型、教学型相应类别科研工作量完成。
5)、副高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副教授岗位(以下简称副高七级) (1)在一个聘期内,副高七级岗位至少应完成下列两项科研工作: ①主持并完成院级重点教改、科研课题一项;或者参加并完成省部级项目前4位;或者参加并完成地厅级项目前3位;
②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北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不少于2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达到相应层次的计算在内),选择教学型七级副教授要求不少于1篇;
(2)选择教学型副高七级副教授每成功申报一项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可以抵扣两篇北大核心期刊要求。主持教学工作合格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材料整理工作(含申报未成功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可以折抵一篇北大核心期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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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一个聘期内如果不能完成上述指标的,可以按科研工作量进行抵扣,科研工作量的抵扣应按未完成部分工作量上浮20%。
(4)副高三级副教授“双肩挑”人员、相应职级系部正副主任比照中级八级科研工作量完成。
6)、中级一级(专业技术八级)讲师岗位(以下简称中级八级) (1)在一个聘期内,中级八级岗位至少应完成下列两项科研工作: ①参加地厅级及以上项目;主持并完成院级教改、科研项目一项(院级课题指由学校审批立项资助的院级竞争性项目);
②在本科类院校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北大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达到相应层次的计算在内); (2)中级八级岗位讲师在一个聘期内参加一次上述教学工作合格标准中规定的由正高、副高职称人员主持的材料申报及整理工作的可以抵扣1篇北大核心期刊要求。
(3)在一个聘期内如果不能完成上述指标的,可以按科研工作量进行抵扣,科研工作量的抵扣应按未完成部分工作量上浮20%。
(4)系部副主任在首次岗位聘任时仍为中级(专技八、九、十级)职称者一律要求按中级八级科研工作量完成。
7)、中级二级(专业技术九级)讲师岗位(以下简称中级九级) (1)在一个聘期内,中级九级岗位至少应完成下列两项科研工作: ①主持并完成院级教改、科研项目一项;
②在本科类院校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达到相应层次的计算在内);
(2)中级九级岗位讲师在一个聘期内参加一次上述教学工作合格标准中规定的由正高、副高职称人员主持的材料申报及整理工作的可以抵扣1篇本科类院校期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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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一个聘期内如果不能完成上述指标的,可以按科研工作量进行抵扣,科研工作量的抵扣应按未完成部分工作量上浮20%。
8)、中级三级(专业技术十级)讲师岗位(以下简称中级十级) (1)在一个聘期内,中级九级岗位至少应完成下列两项科研工作: ①主持并完成院级教改、科研项目一项;
②在一般期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达到相应层次的计算在内);
(2)中级十级岗位讲师在一个聘期内参加一次上述教学工作合格标准中规定的由正高、副高职称人员主持的材料申报及整理工作的可以抵扣学术论文发表。
(3)在一个聘期内如果不能完成上述指标的,可以按科研工作量进行抵扣,科研工作量的抵扣应按未完成部分工作量上浮20%。
9)、初级一级、二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助教岗位
发表本学科领域一般期刊及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参加学院及以上内部使用教材的编写;或者参加习题集或学习指导书的编写。
10)、辅导员岗位
列入教师系列的系部专职辅导员一律按教学型岗位对待,科研工作合格标准按照聘任的相应等级岗位考核标准降低两级执行,但申报课题与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为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的(思想政治教育或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岗位所带班级每获得一项省级奖励的可以减少一篇相应级别论文发表要求。
(四)考核内容说明
1.提交考核的所有成果均应署名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一般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学科、专业相关。
2.提交考核的论文必须是正式、全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研究论文;在增刊、专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但被SCI、SSCI、EI、ISTP、A&HCI、ISSHP收录或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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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转载的除外;第一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为导师或课题(哲学社会科学类指地厅级及以上课题、自然科学类指副省级及以上课题)第一主持人。
3.科研立项跨两个聘期的只能用于一个聘期的考核,经费按年度实际到位经费计算。
4.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科研工作合格标准中论文、著作、教材、获奖、项目等业绩学术性质与级别由科研处等认定。
五、考核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要按照个人总结——业绩材料申报——部门审核——材料公示——职能部门复核——述职评议——各单位考核小组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反馈的程序进行。各部门要在聘期中进行年度考核。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各类人才遴选、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每个职务的首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经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延期一年。若一年内达到聘期合格标准者可续聘原岗位,否则予以低聘,工资及津贴标准按调整后岗位执行。
(三)每个职务自第二个聘期开始,凡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者,将予以低聘、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及津贴标准按调整后岗位执行。
(四)助教岗位连续两个聘期晋升不上讲师者,将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及津贴标准按调整后岗位执行。
七、其它相关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二)对距退休不足一个聘期者,不按本办法进行聘期考核,但仍要进行年度考核。
(三)实施聘期考核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首位获奖人员,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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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获奖人员,只参加年度考核,不再进行聘期考核。
(四)聘期考核不合格被低聘者,在下一聘期能够达到高一级职务考核标准者,可重新聘任高一级职务。
(五)聘期内调整聘用岗位者,自岗位变动之日起重新计算聘期,按新岗位进行聘期考核。
(六)经学校批准外出攻读学位者,攻读学位前后聘任时间连续计算。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符合第五项第(三)条第1、2款规定的成果可用于聘期考核。
(七)考核时遇有特殊情况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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