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在培养期内向培养对象提供下列支持:
1.专项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万元,按10个月发放。 2.培养经费人文社科类每人5万元,理工科类每人8万元。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培养对象在填报《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申报表》时,应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关财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完成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预算经学校审批后,不得随意改动,培养期间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2.培养经费分两批拨付,首期拨付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剩余部分根据中期检查结果拨付。确因工作需要,需提前使用剩余经费的,可报学校审批后提前使用。学校委托人事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批。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培养对象和所在单位三方签订《“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培养任务书》,培养期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学校负责保障对培养对象的经费支持,培养对象应按照任务书的目标开展相关
工作,所在单位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考核管理
学校对培养对象采取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管理。中期检查合格者,继续给予支持,拨付后续培养经费,发放专项生活补贴;中期检查不合格者,退出培养计划项目,停止发放专项生活补贴,收回剩余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因辞职、调出等离开学校或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培养的,学校中止培养,停止经费支持;若培养对象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一年再次考核,延期期间不发放生活补贴。延期不合格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校内高一级人才项目。
第十八条 如果培养期内入选学校高一级人才项目,按高一级人才项目管理考核,并享受其相应的待遇,“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专项骨干教师生活补贴停止发放,剩余培养经费停止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大人〔200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人文社科类:一类出版社指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文物出版社;二类出版社指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及985高校的大学出版社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理工科类:一类出版社指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类出版社指国家级专业出版社。
在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及有规范审稿制度的境外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可视为在二类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CSSCI、SCI、EI收录期刊以发表论文当年认定为准,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的分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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