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告知牌
一、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作业前,应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二、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农民工有接受技术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底,拒绝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有按规定获得应得劳动报酬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拖欠、谁偿还”的办法处理。用工单位是解决拖欠工资的第一责任人。
四、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时,应直接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反映、协商,催讨不成,应持劳动合同、劳动计酬手册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民工
不得以讨薪为理由,越级上访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聚众闹事、恶意讨薪、扰乱社会治安者,将视情节轻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投诉电话(用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的投诉电话保持畅通,如有变动,在告知牌上及时更换号码):
1、用工单位负责人电话号码 2、项目经理电话号码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号码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号码 5、总工会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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