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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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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4 作者: 来源:南宁市科技局 南宁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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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南宁市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创业群体的专门孵化器。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创客空间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创新创业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创新创业方面的服务,落实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一)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服务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兴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国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南宁建设。

第五条 南宁市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区)、开发区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级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认定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七)孵化器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八)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市区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专业型的8家以上);设在六县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型的5家以上)。

(九)具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宁市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四)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纳入我市各类人才计划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属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六)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七)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行业的在孵企业,一般不高于3000平方米)。

(八)企业管理团队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二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经自治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且有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其初审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二)依据实地查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并颁发“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或牌匾。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南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法人证明与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业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情况材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孵化器资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区)、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境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孵化器。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十五条 孵化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加大建设创业导师、公共技术平台、创业投融资、人才引进培育等孵化体系,建立规范、高新的服务机制。推动

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建立“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体系。

孵化器还应加强与财税、法律、评估、审计、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为入孵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并加强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十六条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五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九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的1月底,将孵化器的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

第二十条 对达到自治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自治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南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每年择优安排科技经费,支持市级孵化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市级孵化器内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的设立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报的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市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报自治区级以上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立专业型孵化器,重点支持广西、南宁市优先发展领域和特色产业的孵化器建设。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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