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会计 职称 评审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行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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