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 《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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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应急事件报告。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事项应填写《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范围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见附件5)。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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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要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6),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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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由本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应邀请当地组织、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上一级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指导监督。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前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进行通报。应将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和满意度测评情况一并反馈给党组及其成员。
民主生活会应先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应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做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会后10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通报。会后15日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会前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材料、党组及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会议资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和运用。
上级党组发现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予批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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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巡视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以及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执行。巡视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信访监督方式。函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职责分工,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分别报纪检组长、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本人发《询问函》(见附件7)、《函询登记表》(见附件8),被函询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要进行约谈。约谈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中需要约谈处理的。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上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按照约谈的内容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一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组长可商分管局领导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
初核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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