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黔国土资发[2009]58号印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6]87号)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以下简称动态监测)工作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山企业在开采中还存在着“采富弃贫、采厚弃薄”,超层越界、不按开采顺序开采等现象,资源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综合利用资源的认识不够,未充分认识动态监测的重要性,致使开展此项工作成效不理想。为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摸索经验,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试点工作的目的:一是健全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机制;二是随时掌握矿山开采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为完善?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奠定基础;四是探索总结经验,为我省全面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试点工作的原则: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行、信息规范、检测及时、因地制宜、积极有效、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试点工作的范围为铜仁地区、开阳县、习水县、盘县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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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福泉市、天柱县、兴义市、金沙县和黔西县。
凡在上述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下同)开采的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下简称“地测机构”)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动态监测试点工作。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一般建筑用的砂石、页岩、石英砂等矿山企业不列入动态监测范畴。但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新设矿山企业未验收投产前,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当年度停产或者基建等暂停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技术标准
动态监测技术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以下简称?要求?)要求执行。
四、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动用储量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度。矿山企业在采矿权许可范围内,应依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下年度矿井(山)储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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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年度计划,确定开采(区)块段、开采量及开采回采率指标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次年1月31日前,根据矿山储量动用计划与已备案登记的矿山资源储量分布、开采现状、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完成程序性备案。备齐下列资料的,出具?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备案证明?(格式参照附件1)。备案后,完整资料送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
矿山动用储量年度计划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申请备案文件(格式参照附件2);
2、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文字说明; 3、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4、动用储量计划采掘工程平面布臵图; 5、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矿山储量动用计划进行开采。需调整、扩大采矿(区)块段范围和增加动用储量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地测机构”的确定。 1、具备承担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
2、不具备承担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矿山企业,可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连片、集中的原则,根据工作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测机构”准入的数量,引导矿山业主分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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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地测机构”,签订地质测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和国家、部、省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地测机构”工作区域实行轮换制,原则上大中型矿山实行1-2年一轮换,小型矿山实行2-3年一轮换。
3、具备矿山地质测量的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贵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的“地测机构”,可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1)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监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具有矿产地质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工程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矿产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工程测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50%;
(三)矿山地质测量要求
1、地质测量工作是指具备地质测量资格的“地测机构”依据现行的地质勘查、测量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对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地上、地下采掘、勘查工程进行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进行地质编录,绘制相应图件,对采掘、勘查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等技术资料。
2、列入动态监测的大、中型矿山地质测量实行每半年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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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矿山实行一年一测,均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并按?要求?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等资料。对于顶、底板不稳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矿、全面垮落法处理采空区的矿山以及其它不及时施测就难以取得地质测量数据的矿山,应及时施测,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
?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山企业全年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的综合反映。由承担地质测量的“地测机构”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和采矿权人印章。
(四)?矿山储量年报?实行年度审查备案制度。 1、?矿山储量年报?审查。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所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由其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地测机构”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自行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其他专家职称可为工程师以上)出具审查意见。
2、?矿山储量年报?抽查复审。各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辖区内矿山总数的5-10%随机抽查?矿山储量年报?,由具备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复审,并在下一年1月3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
审查(复审)时,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组名单)和附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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