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新疆电网和所有并网的发电机组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能力,使机组适应电网负荷和频率的变化,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新疆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是指由发电机调速系统频率静态特性引起的调频作用,当系统频率出现偏差超出死区时,机组调速系统根据系统频率的变化自动降低或增加机组有功出力的功能。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能力直接关系到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能否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的基础。
1.3系统频率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在保证系统频率稳定运行和突发事故情况下防止系统频率崩溃中起到重要的应急作用。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参与电网一次调频或一次调频能力弱的机组,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隐患。 1. 4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一次调频指标、参数进行设置,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系统频率出现偏差时,所有并网运行的机组无论在任何控制模式下都应参与一次调频,且一次调频功能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应直接作用与汽轮机调速器汽门。
1.5编制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国家经贸委2001年颁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委2004第2号令)、《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电能质量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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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和《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
1.6 凡并入新疆电网运行的发电厂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1.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一次调频技术指标
2.1 火电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水电机组调速系统的永态转差率规定:
2.1.1火电机组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设置应在3%-4%之间。
2.1.2水电机组调速系统永态转差率设置在3%-4%之间。 2.2 调速系统迟缓率 2.2.1机械、液压调节型:
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0.2%;
机组容量100 MW -200 MW(包括200 MW),迟缓率小于0.1%; 机组容量>200MW ,迟缓率小于0.08%; 2.2.2电液调节型
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小于0.1%;
机组容量100 MW -200 MW(包括200 MW),迟缓率小于0.08%; 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小于0.06%;
2.3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要求趋于0r/min。
2.4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
2.4.1当电网频率变化达到一次调频动作值到机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为一次调频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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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所有机组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15秒内完全达到机组响应目标。 2.5 一次调频动态响应结果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0.3%内。
2.6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
2.6.1 火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在增负荷方向可加以限制,但限制幅度不得过小,火电机组限制幅度应在机组额定容量的+8%至+10%之间。
2.6.2 火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减负荷方向不得加以限幅。 2.6.3 水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不得加以限幅。 2.6.4 发电机组功率限制器的设定值应考虑一次调频的需要,否则将在额定出力的基础上核减一次调频对应的出力变化作为安排发电负荷曲线的依据。
2.6.5 发电厂设置机组一次调频负荷变化幅度限制时,须遵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应充分考虑电网和机组的特点,确保电网和机组运行安全。
2.7采用电液调速(DEH)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由DEH实现。应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以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但必须满足本规定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2.8 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组协调控制和AGC功能的机组,应同时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既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又保证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持续性。 2.9 所有机组凡有一次调频投\\退操作按纽的一律取消,保证一次调频功能始终在投入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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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次调频性能试验、验收及审定
并网机组应通过一次调频性能试验、验收和审定,以验证其是否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当机组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试验、验收和审定。
3.1新机组在试运期间,发电厂应及时组织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性能试验,确保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满足本规定所要求的参数、技术指标,且各项功能完备。
3.2已运行的机组,凡涉及机组调速系统的检修、技术改造或影响一次调速系统参数、技术指标变动的检修,发电厂应及时组织进行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性能试验。
3.3 由省调EMS系统监测发现一次调频性能不合格的机组,发电厂须结合设备大、小修,安排有针对性的检修消缺,机组检修后,须及时进行调速系统一次调频性能试验。
3.4所有并网运行的机组,发电厂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对机组一次调频参数进行整定,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研究单位完成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试验和验收,若试验正常,可先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再由发电厂将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试验和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省调。
3.5 省调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满足本规定的技术要求。审查材料包括:机组一次调频参数及性能确认表(见附表)、机组一次调频性能验收试验报告和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
4 一次调频运行管理
4.1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按照本规定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4.2 凡并网运行机组的一次调频技术指标,均纳入电力行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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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范围。
4.3 凡投入一次调频功能的运行机组,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厂若因故需要退出一次调频功能,必须在退出前事先征得省调当值调度员的同意。
4.4 凡涉及机组一次调频的参数设置,发电厂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动,必须重新报省调审查认可。
4.5一般情况下,安排机组负荷应不超过额定负荷的95%。 4.7在系统频率大幅度降低时,液调机组可能超出力运行,在系统频率未恢复到49.8Hz以前,机组超出力运行时应按照机组超出力运行规定执行。
4.8省调利用EMS系统对并网机组一次调频状况进行监测,每季度对电网频率合格率和不合格时间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季度厂网联席会议上通报各电厂一次调频情况及考核情况。
5 奖、罚规定
5.1 按照《新疆境内并网发电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对并网的发电厂一次调频执行情况进行相应奖罚。
5.2 按照《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调频条款,对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一次调频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3 省调每月统计并网发电厂的总一次调频电量、总发电量和平均一次调频电量贡献率,同时分别统计每台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电量和发电量及相应的一次调频电量贡献率,对高于全网一次调频平均贡献率的发电厂按一定比例调增其发电量计划,对低于全网一次调频平均贡献率的发电厂按一定比例调减其发电量计划,以鼓励各发电厂积极参与电网一次调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全网一次调频月平均贡献率:G=T/Q (T为全网月总一次调频电量,Q为全网月总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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