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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1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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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

(一)借款人要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

(三)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

2.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风险增加;

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灭失、损毁等情况,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重组后的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一)对更换保证人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贷款实际用途,并在保证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或另外出具书面证明;

(二)对抵押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对存在两个或以上保证人的,所有保证人应承担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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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

(四)存在两种或以上担保方式的,应当依法约定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债权的受偿次序。

当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合同,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贷款重组无需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一)重组前后借款主体保持不变;

(二)重组贷款发放额及债务人其他债务金额在原最高额担保额之内;

(三)重组贷款的放款时间在原最高额担保的担保期限之内。 第二十一条 注意控制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确保发放的重组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严防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正常贷款重组后最高风险评级为关注类,不良贷款重组后最高风险评级为次级类。有两笔或以上的存量贷款参与贷款重组,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类别应当保留原贷款中的最低分类级别。重组后贷款不止一笔的,所有贷款的风险类别在观察期内不得高于原贷款中的最低分类级别。

第二十三条 贷款重组后必须保留6个月观察期限,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贷款的风险类别,但对采用以足额保证金、国债、存单质押等符合省联社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方式办理贷款重组的,可不受观察期限制。在观察期结束后,要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核心定义重新进行贷款五级分类。重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原则上只能逐级调高。

第二十四条 重组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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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重组后贷款重新逾期、欠息或出现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要调低风险分类级别,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催收、保全、诉讼等行动。

第二十六条 在重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前,对借款人融资余额不得增加,但新增融资余额采用符合省联社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方式或重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在观察期后调整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贷人员要加强对重组贷款的日常监控。在对重组贷款客户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每月要对重组贷款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必要时须向本级机构贷审会及上级机构报告。对出现风险的重组贷款,要加大监控力度和监控频率,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重组贷款的管理,建立重组贷款台帐,尤其要加强对大额重组贷款的风险监控,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重组后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要积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稽核部门应加大对贷款重组执行情况和重组贷款风险状况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业务主办部门,切实保障贷款重组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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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各经营机构要加强重组贷款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信联[2005]42号))规定建立规范的信贷档案,同时对重组贷款档案及原贷款档案在该重组贷款全部收回前不得销毁,妥善保管,保持贷款连续性。

第七章 责任与处惩

第三十一条 重组贷款责任划分采取尊重历史、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重组前后经办信贷人员未发生变化与调整的,仍由原贷款相关经办人员承担调查、审查、审批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重组后经办信贷人员发生变化的,重组后的相关经办人员负责重组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原贷款相关经办人员对重组后的贷款仍负有清收责任,同时原贷款相关经办人员在调查、审查、审批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有过失的对贷款的最终损失仍承担责任,并按照《省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重组后的相关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将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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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酌情调减有关责任机构当年信贷业务管理权限:

(一)为掩盖资产损失、回避风险暴露,对不符合重组条件的贷款进行重组,导致风险增加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强行重组的; (三)超越审批权限,擅自重组的;

(四)重组贷款发放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

(五)对重组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错失收贷时机,导致风险扩大并形成损失的;

(六)在观察期未满之前,不按规定随意调高重组贷款风险类别的;

(七)在不良贷款重组中以贷收息的; (八)其他违反贷款重组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社团贷款办理贷款重组,可参照本规定由原社团成员社协商办理。

第三十六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关于贷款重组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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