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或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全等问题; (五)告知诉权不当,先执行后裁决; (六)单人制作讯问、询问笔录; (七)不按规定使用询问、讯问笔录; (八)卷宗装订不规范。
第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职务违法违纪问题: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他正当权利;
(二)滥用强制措施,滥用留置措施;
(三)指派或放任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五)执行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替代当事人、知情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
(六)滥收乱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侵犯群众财产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条令、条例、警令、禁令、规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政令、警令畅通,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努力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务求效率、效能、效果。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值班备勤制度:
(一) 值班人员职责: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
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值班人员要求: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岗,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请假;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三)如遇紧急情况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四)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 第二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一) 与会人员一般要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到会时间另有明确通知的,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执行,不得迟到;
(二) 与会人员进出会场要做到依次有序,并严格按照会议组织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坐;
(三) 与会人员须携带会议记录用品,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 开会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调为震动状态。严禁在开会期间接打电话;
(五) 开会期间不得无故走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场的须经组织会议的领导批准;
(六) 开会期间与会人员要坐姿端庄、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翻阅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报刊、书籍等。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证件使用的规定:
(一)证件是证明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二)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补办。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二)驾驶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民警无证驾驶; (三)要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 (四)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要严密组织; (五)严格车辆出勤制度,严禁使用公车办私事; (六)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车辆。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石家庄市
公安民警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基本规范》的规定,文明执勤、规范用语。
第五章仪表方面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恣: (一) 侧放式: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V字型,双手自然垂放在腿部两侧,手指稍弯曲,呈半握拳状;
(二) 前腹式: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V字型,双手相交放于小腹部;
(三) 跨立式:两腿分开,两脚平行,与肩同宽,双手背后轻握,放在后腰处;
(四) 丁字式:一脚在前,将脚跟靠于另一脚内侧,两脚尖展开90度,呈斜向丁字型,双手轻握,放在腹前,身体重心在双脚(此式限女性);
(五) 非敬礼状态时,站立姿势可以变换,但不得将身体倚靠在物体上,不可双手抱胸或叉腰;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坐姿: (一) 上身正直,腰背可不靠或稍靠椅背,两腿自然弯曲,两脚平落地面,不要晃腿、卷裤管或以手抱膝;
(二) 男民警两膝间的距离以一拳为宜,女民警两膝不应分开,女民警着警裙入座时,应把裙子向前拢平;
(三) 切忌二郎腿、\О\形腿,不可前俯后仰、过分仰靠等,着警装时不得席地而坐,等车等人时不得蹲在地上。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步姿: (一) 走路姿态要端庄,脚步要轻,不要弯腰驼背,不要相互勾肩搭背;
(二)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三十七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和执行勤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正确的敬礼规范要求。敬礼方式主要有举手礼和注目礼。举手礼是人民警察着装时,在规定情况下使用的礼节;注目礼是在规定不行举手礼的场合和情况下使用的礼节。
第三十八条公安民警敬礼的动作要求是:
(一) 行举手礼时应着装整齐,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端2厘米处(戴无帽檐警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墙下沿),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 行注目礼时应呈立正姿势,目光随受礼者移动,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民警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敬礼规范是: (一) 参加重大活动或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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