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有效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代理异议申请的,需填写《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并留委托人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向异议申请客户说明农村信用社征信异议的处理流程及操作时限,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对异议描述不清楚、异议信息与农村信用社无关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原因。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客户征信异议事项包括: (一)否认某一笔贷款存在; (二)贷款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 (三)贷款结清信息未显示; (四)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担保信息有异议;
(六)由各支行客户经理录入错误或系统原因所造成的客户信息错误;
(七)人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填写的《异议申请表》或接收人行系统或省联社信贷管理部转发的异议事项后,应先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信用报告中未发现客户所称异议或异议已更正的,应直接告知客户、回复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人行;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则应立即启动异议核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启动异议核查程序后,各支行对异议申请的内容展开进一步调查,通过向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及客户本人了解情况、调阅个人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等多种方式,确认异议是否存在。
第二十八条 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或接收省联社、人民银行转发来的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的确认,核查。
第二十九条 经核查,客户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由总行授信评审部填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7)通过内部邮箱发送至省联社“征信管理”邮箱,经省联社审核后,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信息科技部在核心系统、征信系统中更正处理。
总行自受理申请的异议事项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核查工作,应主动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复查或处理工作,会主动告知,以便做好异议申请人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行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各支行。《个人(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8)
第三十二条 总行将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结果,不定期向各支行发送《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附件9)。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支行征信处理人员在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客户信用报告属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提供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支行应妥善保管已查询的客户信用报告,对于业务审批通过或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客户信用报告与其他业务资料一同保管;对于业务审批未通过或进行异议处理的客户信用报告,应专门保管。
第三十六条 对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遵守省联社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征信经办人员、征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量化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用户管理员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的;对创建的用户都未登记造册的;未及时做好征信系统机构信息维护工作,所在分支机构有更名、新设、撤并、概况信息变动等情况未申请变更的;未按人行规定将用户信息变更名单报送至总行营运管理部或人行备案的;
(二)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互相兼任,设臵“公共用户”的,盗用他人用户号查询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停用离岗用户的;
(四)查询个人信息时未经本人授权的;
(五)未按要求,将个人客户不良信息通过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客户本人的;
(六)未及时受理异议申请,引起客户投诉的; (七)未按时效对异议处理进行核查、复查、处理、反馈的;
(八)未按规定操作,如信贷系统录入错误造成客户信用报告错误的;
(九)违反第六章《安全管理》的规定,随意调阅个人信用报告和异议处理档案的;
(十)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十一)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一)越权查询个人、企业信用报告的;
(二)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三)被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以往征信业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赣昌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2、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3、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
4、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5、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6、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
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 8、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企业异议回复函
9、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
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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