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第三方评审的,要对第三方进行规范,明确第三方应当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评审内容等。第三方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委托类专项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部分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提前下达、年中(终)清算制度。清算时间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时间或决算时间具体确定。
(一)返还性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全额提前告知区;涉及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预计数提前告知区,年度终了后清算,清算资金通过批复决算下达。
(二)对市财政审核确定纳入预算的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如预算资金已细化分配至各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100%的预算金额提前下达区;对预算资金虽已细化分配至各区,但需在年终(中)清算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不低于预算70%的比例提前下达区,执行中再根据清算情
况追加下达剩余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达到90%以上,区应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区级预算。
(三)提前下达时,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明确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具体项目;对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不规定具体的项目,但应规定任务目标及绩效考核目标。
(四)市财政部门每年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提前下达区的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指标工作,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原则上在预算编制时应细化至各区,对确无法细化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市人大批复预算之日起60日内,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
市财政部门自发文下达区转移支付项目指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省提前下达我市的转移支付资金,涉及
到转移支付区的,中央、省对资金拨付时间有明确规定的,按中央、省的规定执行;中央、省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省已明确安排补助区金额的,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下达指标7个工作日内转下达区。
(二)需由我市制定分配方案的,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下达指标的30日内制定分配方案并转下达区。
(三)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如下达时间较迟导致市财政无法在当年列支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结转,并参照第(一)、(二)款的规定将项目资金转下达区。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市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报同级人大审批,将市追加的转移支付资金列入本级年度决算并报同级人大审批。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转移支付区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
付,市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对区的各部门拨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外,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到区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下达到区级财政。区级财政接到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相关业务部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有规定的使用范围或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区应按规定使用;对没有规定使用范围或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区统筹安排支出,但应优先用于关系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底线民生项目以及其他民生实事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市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如区已先动用本级财力预安排了该领域或该项目的支出,下达的资金由区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对市补助给企业的转移支付资金,如被补助企业已注销或搬迁至外市或经各区资金主管部门确定无法发放资金的,区财政部门应将该项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区业务部门的,由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缴回市财政部门;已分配到区业务部门的,由区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并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将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区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对被统筹使用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若该项目需继续开展的,区财政部门应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用本级财力重新安排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不予公开外,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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