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加强招投标工作的操作性,保护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施工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勘探、设计、监理、广告
商等方面的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施工和/或服务的行
为。
本办法中的施工是指房地产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
本办法中的货物是指房地产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本办法中的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管理、金融(银行、证券和保险)、广告及其他消费型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集团和公司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评比结果报告、
合同条文内容。
第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需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主要包括
以下事项:
(一) 采购计划(招标部分)(包括采购金额、招标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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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三) 投标人资格条件; (四) 评标办法及细则; (五) 技术规范;
(六) 采购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综合办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管理招投标档案及协调招投标工作相
关事项。
第八条 工程技术部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年度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
标评比结果报告、合同条文内容。
第九条 市场营销部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营销年度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
标评比结果报告、合同条文内容。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采购、及5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货物采购以及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或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施工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施工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货物项目,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可以
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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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服务提供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应报经领导审批。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司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预格审文件的办法和要求等事项。
(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货物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服务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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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 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招 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招标开始前组建招标工作机构,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招标
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和项目部代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招标工作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综合办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组建,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后成立。
第二十二条 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采购计划
(招标部分);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标底编制原则、评标办法与细则、技术规范、招标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组是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招标工作组向招标领导
小组负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招标活动的组织、联络以及招投标的日常管理; (二) 提出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名单和潜在投标人名单; (三) 向招标领导小组报告招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公司应与其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内容包括:
(一) 招标委托书
(二) 公司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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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 招标材料或设备品目表、技术参数、主要要求及特殊要求 (五) 定标程序 (六) 代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比较、
综合排序、提出书面综合评标报告,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有关规定选聘,由公司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公司审批范围自行招标的项目,外聘专家由公司聘请;其他项目由集团或公司聘请、通知,或从专家库中抽取,外聘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一天通知招标领导组组长。名单在开标前合理时间内确定,并随招标工作大纲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预备会议审议。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前不准将评标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组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编制整个项目的总体招标采购
计划。项目总体招标采购计划应遵循“远粗近细”的原则编制。
项目总体招标采购计划由招标工作组根据批准的招标方式和进度计划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标段划分(适用于施工招标)、预计招标金额、招标方式、评标方法、预期的招标时间、预期投标人等。预期投标人暂不明确的,可待市场调研后确定。项目总体招标采购计划须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在总体招标采购计划的基础上,招标工作组应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月度采购计划,列出有关的招标采购项目,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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