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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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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操纵市场案 (一)机构概况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家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同步成长的基金公司,

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和上海设有分公司。博时是中国基金行业第一家股权均等的公司,股东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家股东各占25%股份。 博时目前管理着基金裕阳、裕隆、裕元、裕华、裕泽五只封闭式基金和一只开放式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总规模约为100亿份。

(二)违规事实

自1998年8月至2000年10月,博时基金公司聘用的直接业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运用基金资产在同一交易时间段内和同一基金交易账户上对同一只股票频繁进行既买又卖的反向报单委托。根据证券交易所市场监控体系设定的跟踪异常交易活动的技术参数标准,在中国证监会进行定量分析的时间段内,发现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此类异常交易有上万笔,其中在一分钟之内,以相同数量和相同价格进行的买入和卖出的相反方向操作的交易占相当大的比例。

证监会调查人员在对有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相关股票交易记录进行分析后发现,在一段时间内,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对某些股票买卖的报价,与相关股票在同一时间段内的市场成交价,呈明显差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就这种异常交易行为和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与市场绝大多数投资者对相关股票的买卖的对比分析表明,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有悖市场经济常理,因此无法排除这个公司试图通过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可能性。

(三)证监会处罚决定

证监会自2001年3月23日起,在对博时基金公司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股票买卖过程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10个多月的立案调查之后,做出了调查结论,认定如下事实:自1998年8月至2000年10月,该公司聘用的直接业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运用基金资产在同一交易时间段内和同一基金交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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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对同一只股票频繁进行既买又卖的反向报单委托,这些直接业务人员的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违反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关于从业人员不得越权或违规经营的规定,属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第七条所禁止的滥用职权操纵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因而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对博时基金公司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决定对博时基金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时任博时公司总经理的肖风,作为公司运行负责人,对上述有关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中国证监会依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暂停其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一年。

(四)后果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拥有庞大资产组合的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法律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业务人员制定了一系列行为规则,尤其禁止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处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也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越权或违规经营。《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第7条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程序”。

在本案中,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的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俗称“对敲”)。对敲的目的一般有二:一是将股价慢慢推高,为日后出货腾出空间;二是制造交投活跃气氛,在吸引投资者跟风涌入后从中渔利。对敲行为的危害,主要有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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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一是使得其他投资于为庄家所操纵的股票的不知情的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二是其操纵市场的行为伤害到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和投资者信心,进而危及证券市场的秩序。投资基金资力雄厚,如果频繁对同一支股票进行对敲交易,对市场的影响相当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184条,以“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或“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交易量”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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