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六条 处臵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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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材料(即事实书面材料、同党员见面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
第七条 处臵措施。对不合格党员的三种处臵措施: 第一,组织处理。即: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 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应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
(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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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或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
(4)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
(5)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6)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7)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8)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受除名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第二,党政纪处分。对“双评议”中发现党员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刑事处罚。对“双评议”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处臵程序。处臵不合格党员,要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党(工)委分别负责对所属党组织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处臵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阳光透明、规范操作。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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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对象。结合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党员个人表现情况,由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确定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2、调查取证。由党支部确定2-3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调查组,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及错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证明人的身份,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等叙述清楚。调查的笔录应向证明人宣读,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摘抄的材料要由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
查证时,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并表明态度、写出自我检查材料;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3、撰写材料。(1)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材料,并报党支部审查。(2)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和经党支部审查确认的事实,撰写不合格党员综合考评鉴定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所犯错误或存在问题、民主评议结果、事实认定依据、本人态度等内容。(3)说明材料。综合考评鉴定材料形成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不合格党员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由调查组形成说明材料。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和说明材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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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核实,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4、支委会讨论。结论材料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后,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政策界限、处臵原则、处臵方式,慎重分析研究,提出对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处臵意见。对党员所犯错误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处臵意见。
初步处臵意见形成后,党支部要派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将支委会的初步处臵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作好谈话记录。如果不合格党员对组织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支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如提出无理要求,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党组织应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及本人态度,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5、支部大会表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党员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议主要程序为:(1)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事实依据、“双评议”结果、本人态度、支部初步处臵意见等。(2)听取不合格党员的自我检查或说明、申辩。如不合格党员不参加会议,由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情况。(3)参会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所犯错误事实、性质认定、处臵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为其辩护。(4)参会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逐一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处臵决定;因故不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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