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实现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评价目的
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 2、评价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及控制管理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3、评价频次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 4、评价准则
4.1风险评价应遵循以下准则: 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准则; 2)安全生产法规的符合性准则; 3)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的有效性准则;
4)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的可靠性准则; 5)实现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可能性准则; 6)风险等级判定准则。
4.2 具体风险评价参照附录《风险评价方法》进行。
5、评价程序
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1)建立作业活动清单和设备、设施清单;
(2)根据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 (3)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进行评价。 6、评价方法
根据需要,选择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可选用LEC/JHA法对作业活动、SCL法对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可选用HAZOP法对危险性工艺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选用其他方法对相关方面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7、评价组织
7.1 公司成立风险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代俊明
副组长:邱正茂、彭占超
成员:宁润林、徐荣军、宋亮、李远征、姜凡、邢朝辉、巩志刚、孙志军、
要宝祥、
7.2 各车间成立风险评价工作小组
以各车间主任为组长,成员为分管安全、环保、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的负责人以及各类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职工代表。
7.3 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厂级评价组织应有企业负责人参加;车间级评价组织应有车间负责人参加;所有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
风险控制工作。
8、风险评价、分析的范围及职责
1) 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设计前应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 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阶段应由公司组织进行安全分析,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3) 公司投产后的常规与非常规以及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应由各车间或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分析控制记录;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包括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的风险,由所在车间或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5)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所产生的风险由采购部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6) 气候、地震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由评价资质机构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7) 事故及潜在紧急情况,企业周边的环境由安环部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9、风险控制的实施
9.1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2)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 9.2 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9.3 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9.4 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9.5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暂时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2)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要说明无力解决的原因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9.6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 (2)纳入隐患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3)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要说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原因、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等。 10、风险信息的更新
应不间断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以便于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价。风险信息更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2) 3) 4) 5)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11、附则
11.1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1.2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录:风险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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