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新干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流程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乡财股 2 传递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指导督促公开公示工作 6 核实公开公示反馈信息 乡村基本支出 县级财政业务股室 3 根据资金性 质进行分类公 开公示或督促 公开公示实施 补助性资金 8 反馈公 开公示情 况和问题 等信息 1 传递乡镇 财政资金监 管信息 项目类资金 4 公开公示 内容接受社 会监督 乡镇财政所 7 反馈公开公示情况和问题等信息 5 反馈问题等信息 信息受众 6
附件5:
新干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及时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巡查,是指财政部门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补助性资金的补助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项目类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的抽样检查或巡视检查。
第三条 抽查巡查应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文件等为依据,按程序进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下达、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及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资金,以及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均纳入抽查巡查范围。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补助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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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开公示等。
(二)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应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负责对所有乡镇财政资金开展抽查巡查,是抽查巡查的主要承担者;县财政局可有选择性地对部分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并督导和检查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确定:
(一)补助性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乡镇财政所或乡镇以上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前乡镇财政所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发放后,应进行抽查核查。
(二)项目类资金。乡镇财政所对项目建设资金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巡查。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对在抽查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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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处理的,应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对开展抽查巡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乡镇财政所应定期整理抽查巡查情况,并装订成册、建档保存。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年终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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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新干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流程
4 反馈抽查巡查工作情况 5 上报抽查巡查工作情况 乡镇财政所 县级财政部门 6 工作检查和考核 1 对乡镇 2 对部分财政资金 乡镇财政3 记录抽查巡查有使用有关 资金进行关情况,并情况进行 3 记录抽查巡查有关情况,并整理归档 抽查巡查 整理归档 抽查巡查 补助性资金 项目类资金 10
省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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