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理化、金相检验收费标准
机械性能 (项) 15 化学元素 分析 (项) 15 HR 2 硬度(点) HB 3 HL 30 HV 20 金相 (元/张) 50 宏观分析 (元/张) 20 宏观形貌拍片 (张) 10 电镜分析 (张) 150 1
(八)各类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注:1、检验中如需进行无损探伤,按探伤项目另外收费。
2、更换物件指活性炭、金属网、易熔塞、瓶阀及其配件、标记圈、瓶帽及防震圈等。
3、大于0.5T的每增加0.5T,各项收费增加1倍。
4、各类气瓶除电镜检查外,一般需作全项,表中未尽测定检验项目另议。
5、压缩气体无缝气瓶每3~5年检验一年,一般焊接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有毒、易燃、易腐蚀介质焊接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6、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外(内)部检验,包括阀座、塞座、护罩等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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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类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项目 价格(元) 70 60 15 10 10 25 20 6 10 20 10 15 15 注:1、多台锅炉用一个水源的,只取一个给水水样,不得重复取样收费。 2、对水质合格的锅炉每三个月抽查一个水样,抽查不合格的,可每月抽查一次。
3、碱度、硬度、PH值和氯根为必检项目,其它可根据对汽水品质的要求增加。
容量分析 物 标定 (十)安全阀维修及校验收费标准
注:本项的工作内容,包括:解体,除锈垢、研磨门芯、阀座,组装调试,定压,铅封,刷漆。如需作其他修理或更换另部件另行收费。 1、双杆式安全阀按单杆式安全阀的二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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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情况,安全阀由用户送校验站进行性能校验,如确实需到现场校验的,按上述标准二部收费。
3、螺纹式安全阀按上述标准的70%收费。
4、维修配件费用有零售牌价的,以零售牌价结算,没有零售牌价的按进价加收5%的管理费结算。
5、一般修理(分解、清洗、阀芯、阀座车削研磨,阀杆校直、装配)收费不超过校验费的2倍。
6、对于修理难度较大的安全阀的修理费不超过本身价格的40%。 7、安全阀一般每年校验一次。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修理方案审查(元) 10~25 20~35 25~50 30~70 40~85 50~110 60~125 150~200 PV值 公斤力/平方厘米·升 改造方案审查(元) 20~38 40~50 50~65 60~80 80~110 100~140 120~160 180~250 项目 单位 20 50 100 200 350 8
发量(吨/时) 产品设计审查批准(元) 200 400 500 600 800 1000 1300 2000 产品设计审查 元 2 5 0 0 5 5 目 位 0≤PV<2000 00≤PV<20000 000≤PV<50000 000≤PV<300000 0000≤PV<800000
≥800000 500 瓶设计审查费 200元/套
中:P为设计压力(公斤力/平方厘米) V为容器容积(升)
注:1、热水锅炉按0.7MW(60×104KCol/h)相当于1T/H折算成蒸汽锅炉收费;
2、压力容器,锅炉备案审查若不合格,再次报审时,按上表的30~50%收费;
3、审查依据为“条例细则”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 4、审查过程中的旅差费用按规定另计;
5、此标准由安全监察机关收取,检验单位不得收取。
(十二)附则:
1、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本着服务为主减免收费的原则,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本标准的30%。
2、试验、检测人员到现场后如因被检单位主观原因影响而停止检验,应收误工费,误工费每次按检验项目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3、监察、检验人员钻锅炉、压力容器时,从检验费中提取10%的台检费,用于支付钻罐、登高、野外作业、责任风险等费用。 4、检验现场的准备与清理工作的费用均由受检单位支付,例如:除锈、打磨、除垢、管道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衬垫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需介质、设备,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检验前的置换、中和、清毒、清洗等。
5、检验单位因检验需要派车,被检单位应支付车费,收费标准按本市同类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
6、本标准中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为宏观检验,在需要进行无损探伤时,按本标准另行收费。
7、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表(三)。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4]22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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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则,现重新核定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要按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并对检验检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必须获得相应资格许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业务,不得超范围或重复检验检测并收费。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得执行本收费标准。
二、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包括载荷试验的配载与清理、电源及登高作业等检验现场的准备工作和便利条件。
三、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牌、厂内机动车牌照等不得另行收费,如遗失需补发的按100元/份(证、牌)收取。
四、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有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被检单位检测仪器、设备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对民营企业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减半收费,特殊情况可予以免收。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收费。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上级部门下达抽检任务的; (二)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
六、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台检费在收费总额内按10%提取,不得另外向被检单位收取。
七、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咀0号)的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苏价费[1997]37号 苏财综(1997)4号苏劳护[1996]64号)中的安全检验检测收费的收费主体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检验机构,其中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监督检验和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的收费规定即行废止。
八、各检验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检验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九、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未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函从2005年1月10日起执行。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比较复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检测成本和检验规程、规则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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