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双方之间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
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2 在提起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他方争议的存在及性质。甲
方和乙方各自同意在对方收到此种通知起15个日后,双方的代表应当在60日内尽可能友好地解决争议。如果在以上期限内争议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项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 如果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诉讼或仲
裁程序以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协商中提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20条、 其他事项
20.1 可分性
如本合同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则该部分条款视为自动删除,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0.2 附件:
20.2.1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2 本协议附件1-1所列示的《相互保密协议》、附件1-2所列示的
《股权转让协议》中是独立的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列示为本协议的附件仅供引用及参考方便,并不表明其居于从属或附属于本协议的地位。
20.2.3 除上述第20.2.2条之外,本协议其它附件从属于本协议正文部分,
当其文义与本协议正文发生冲突时,以正文为准。
36
20.3 弃权
任何一方对于对方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弃权不应当视为对任何后续违约或其他类似违约的弃权。
20.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
持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 公告与通知
20.5.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一方对新闻界或公司的雇员、客户、代理商或经
销商发布的任何公告、通知都必须事先经过本协议其他方的书面同意;
20.5.2 上述公告与通知必须符合本协议第10.1条的保密约定。 20.6 延迟支付罚息
若各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一笔款项的支付有延迟行为的,除本协议第16条的相关约定外,相对方还有权按延付款项×万分之三/日的方法计算并要求其支付延迟履行罚息。 20.7 通知与联系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其它通讯联系应当以书面方式,并且应当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往当事人下列地址: 致甲方: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室
收件人:北京×××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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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乙方: 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致丙方: 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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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甲方:北京×××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01年 月 日
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01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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