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转化,在这里接受检验。合作社实际就是搭建了农技推广承载运行的基础平台或载体。大家知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我国农业基层生产单位由原来的600万个生产队变成了2.45亿农户。我省由50万个生产队变成1450万农户。而现代农业素质的重要特征是生产经营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这就自然产生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与千差万别的需求,与千方百计的增收,与千山万水的奔波等诸多矛盾。如何解决?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了“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模式。这个模式,就是生产环节以农户为单位,而生产投入品购买,生产技术信息提供,产品的加工、流通、销售等服务,由合作社把这些服务要求集聚起来以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进入市场,既可以提高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又可提高对先进实用技术的接受能力,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素质增强。
第四,兴办合作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通过所有者和利用者同一的形式,自办服务。它不仅可以通过合作,促进农产品初级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机械化、水利化、信息化,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而且可以联合进入农产品加工、转化的二三产业领域,延伸产业链,打造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进而达到优化农村的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的目的。同时,基于合作社的
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原则,成员之间遵循追求的是合作经营、和睦相处、团结友爱、平等诚信等,他们不仅在合作中从经济发展上受益,而且会产生一种同质的归属感、平等的认同感。所以合作事业会不断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合作意识、学习意识、监管意识、守法意识等基本素质,逐步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从而使合作社产生对农户的亲合力、吸引力、凝聚力和导向力,进一步改善乡风民俗,促成邻里和睦,内生文明生活方式,进而推进农村社会和谐。因此说它是新农村建设的一种组织基础是一点不谓过的。
第五,兴办合作社提供了国家扶持农业的崭新渠道或载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是世界各大国都认同的。而农业的自身特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约束、供求关系显刚性、加工升值空间小、平均利润率低等)又决定它是一种弱质产业,所以国家扶持农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毋庸讳言,在市场竞争中,合作制与股份制相比,由于其治理结构的不同,其效率不可避免地逊色于股份制。由此,产生一句名言,“只有政府关心合作社的境遇,而市场不会怜悯合作社的眼泪。”合作社实现的目标,客观上(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产品质量高效、安全,农民增收的持续、稳定等)与国家目标是一致的,它实质上是国家实现农业发展目标的一种方式、一种渠道。所以合作社天然要求国家支持,国家也会主动支持合作社。
以上五条既是合作社的主要作用和意义,也是本法的立法背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民源于现实发展的需要,自发创办了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有15万多个。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是一贯支持的。上世纪83、84、85、86和本世纪的04、05、06、07,8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有规定。但从发展上看,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发展的外部环境不够宽松。主要是法律地位不明确,规范登记成问题,发展经营受影响。其次,组织形式比较松散,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在众多的合作形式、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中,如何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其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制定了本法。主要内容是三方面: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其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规范;把国家政策扶持用法律制度确立下来。
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政策及相关制度安排 合作社是一个由经济弱势群体组成,追求经济民主自治,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经济组织。它在缩小两极分化,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组织形式无法办到的。所以,合作社的公共品性质很强,(国外有称之为第三部门),政
府对其扶持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关于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合作社法》内有四条:
一是产业政策倾斜。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这就是说,今后国家用于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不再是只靠基层部门的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法人或单位来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担。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是财政扶持。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三是金融支持。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这其中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开展农业保险,也有很大的支持空间。
四是税收优惠。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这四个方面的扶持含金量高,有丰富的内容,更详细的内容将由国务院制定。
关于政府落实对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按照这个规定,农业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主要担负“牵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其他部门和组织,要按该法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发挥作用,转变职能,整合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通过各种形式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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